2008年6月21日 星期六

實證醫學與法律研討會

EBM Legal Issues Workshop
開幕致詞:石崇良處長 (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)

[1] 法庭上的實證醫學:台灣與美國的經驗

講 師:吳俊穎醫師 (台中榮民總醫院)

[2] 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

講 師:王兆鵬教授 (臺灣大學法律學院)

[3] 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

講 師:施俊堯法官 (臺灣高等法院)



課後感想:
  1. 證據能力(否要採用) vs. 證據證明力(是否採信)是不一樣的。
  2. 刑事和民事的判決結果是可以不一樣的。
  3. 舉證之所在就是敗訴之所在。
  4. 許多法界專家對EBM中所謂的證據等級(level of evidence)是非常陌生的。
  5. 鑑定人員必須要由法官或法院來委託的才有證據能力的。
  6. 法官做的是『過去完成式』;醫師做的是『正在進行式』。
  7. 醫師遇到醫糾時,一定要聘請律師,因為勝訴關鍵在於如何present案情。
  8. 當法官也很辛苦,累是其次,失去許多親朋好友是難免的(怕關說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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