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

十誡

源自舊約聖經出埃及記20章3-17節:
  1. 第一誡: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(3節)
  2. 第二誡: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。(4-6節)
  3. 第三誡:不可妄稱耶和華─你神的名。(7節)
  4. 第四誡: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(8-11節)
  5. 第五誡:當孝敬父母,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─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。(12節)
  6. 第六誡:不可殺人。(13節)
  7. 第七誡:不可姦淫。(14節)
  8. 第八誡:不可偷盜。(15節)
  9. 第九誡: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(16節)
  10. 第十誡:不可貪戀人的房屋;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(17節)
我們今天仍然恪守這些誡命,完全是出於我們對神的愛。愛促使我們去成全神的律法;換句話說,我們遵行十誡,絕非是因為被逼,而是為了愛神和愛人(參羅馬書十三章8-10節)。

舉例說,你如果真的愛神,你怎會再拜其他偶像?你如果愛慕神的名,當然不會用祂的名來起誓或褻瀆祂的名。你如果愛神,就自自然然會愛你的父母及鄰舍。你的心若充滿對神的愛,以及對神所賜的配偶充滿愛,就絕不會做出淫亂的事。你的心若因著神的愛而滿足,又怎會貪婪別人的財物?愛完成了律法,並非是基於責任,而是因為愛自然驅使我們去服從。

我們又怎能讓自己的心充滿愛呢?我們未必能夠愛每一個人,但耶穌基督卻能夠。我們只要讓基督住在我們心裡,我們的心就自然充滿了愛;愛的力量必激發我們去遵守神的誡命,過討神喜悅的生活。

禱告:主啊,求你住在我心裡,讓你的愛充滿我的心,以致這愛能流溢到別人的生命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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